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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  深圳市前兆科技有限公司       地震监测预警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、反恐探测设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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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2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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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1989

                企业成立日【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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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1997

                企业⊙成立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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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研发  生产  销售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深圳市前兆科技有限公司组→建是一家研发新型高科技产品的成长型企业。公司主要研制开发监测地震前兆信息仪器——平安龙民用型地震预警仪,地震逃生预警仪、地震仪、地震报警器、地质灾害监测预¤警系统,急救包等.......产品现广泛运用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内地震多发地区乃至美国、日本等一线地震监测,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公司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,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华中构造力研究中心、甘肃省陇南市地震防灾减灾研究基地、中原地震网等已经初步形成集产、学、研为一体♀的联合体。依靠资深地震预测专家的学术力量及研究成果,加上位于改革开放前沿所具备的先进理念,本公司不断创新,努力进取,开发新一代地震预测预报新设备,为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公司不仅仅致力于科∑ 技创新,而且积极推动与地震减灾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。2011年联合相关的专业机构成立群测群防志愿者基地。吸收有志于地震防测的爱好者参与地震前兆观测,引导志愿者有组织地对地震前兆进行监测、记∮录和上报,协助地震管理部门收集相关信息,为预报、研究地震提供有效帮助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我公司主办网站http://www.hotgirlscamera.com是收集、分析地震前兆数据和对地震机理研究以及地震科普宣传。各地地震局及从事灾害预测、救助、宣传、教育等单位积极参加并大力支持,从而形成以地震前兆监测、地震机理研究和群测群防知识普及为宗旨的公益性网站。随着地震监测科学的进步与发展,我们大力推进灾害防御科学知识宣传,提高全社会防灾意】识和减灾能力,维护生存发展条件,***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,让人类福祉←昌延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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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
                作者:深圳市前兆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1-09-01 10:46:04
              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                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14-08-25 13:10   1448 次浏览   大小:  16px  14px  12px


                目录



              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
                ***章 总 则

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规章制〒定规划和计划
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规章的◆起草

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〗

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

                目录

              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                ***章 总 则
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规章㊣制定规划和计划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规章的〗起草
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
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
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
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
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 则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@ 定
                ***章 总 则
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
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
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
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
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
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 则
                展开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地震行政◣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                  中 国 地 震 局 令
                  第 6 号
                  《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,已于 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局 长 陈章立
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○年一月十八◆日
                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***章 总 则
                   ***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高质量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,是指由中国地震局↘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,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,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〇令发布。
                 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、政策▲性文件、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,称为“规定”、“办法”或者“实施细则”。
                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***、系统的╱规范,称“规定”。
                  对某一▃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,称“办法”。
                 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,称为“实施细则”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、审议、发布、修改、废止和解释,应当依照本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、协调等工▲作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
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々据***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,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,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。
                 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,根据规章制定规划,结合全局工作ξ 部署,拟订规章制定计划,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,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,应当与防震减『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,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、连续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规章制定规划、计划的◇调整,应当由法规司提出,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、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(室)负责起草。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(室)工作的,组成起草组,由主要业务司(室)负责牵头,有关司(室)参加起草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,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〓或者会同有关司(室)起草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包括@ 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∶制定的宗旨、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管理机关、实体内容、执行程序、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:制定的目的和依据、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、起草过程、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◢关问题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,冠以“第某条”字样,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,可以分设款、项、目。款不冠数字,项冠以(一)、(二)、(三)等数字,目冠以1、2、3等数字。条、款、项、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╱条文较多的,可以分章、节。必要时,可以有目录、注释、附录、附表、索引等附加部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规章应当结构≡严谨、条理清晰、概念明确、文字简炼规范、标点正确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,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,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,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。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,应当附有→关情况的说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,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衔接和协调。对同一事项,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、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,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∏并说明情况和理由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,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。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,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,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,将送审稿、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。
                  在审查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↙,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意见分歧大,需要作较大调整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内容与法♀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;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条文内容不明确,适用性、可操作性差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,经法规司审查后,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,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,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。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章,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的,也可由局长或者有关副局长传阅审批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、规章草案时,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,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对局务会↓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,须经起草部门论证、修改后,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经审定后,由法规司负责起草中国地震局令,统一编号,报局∮长签署发布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∞十二条 规章发布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、序号、规章名称、通过形式、通过日期、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规章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,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有特定施行日☉期的,自该特定日期起发生效力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有特定施行区域的,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效力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经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的规章,全文刊登于《国务院公报》。
                 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,为标准文※本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。
                  对规章进行***修改,应当采取⌒修订的形式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,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,有必要增减内容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因有关法ζ律、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三)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;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中予以规定,且不相一致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修改,应当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,其他规章修正后,适用修正后的规章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予以废止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,或者因情况变更,无继续施行必要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因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,失去立法依据的;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同一事项已由新规〖章规定,并发布施行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,应当经法规司审查,报局务会议通过后,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♀令予以公布。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。
                 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,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,期满自行废止。
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司(室)认为需Ψ要延长的,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。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,由局长签署发布令,予以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规章自中国地震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,由【法规司负责报送国务院备案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关于规章具体应◤用的请示,由法规司负责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。解释内容由法规司会同有关司(室)商定起草,经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后生效。
                  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,不予解释。
                编辑本段第八「章 附 则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的法律、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,由法规司负责组织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《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经法规司审查会签后,提请主管局长签发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,由法规司负责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。1989年8月10日原***地震局颁布的《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的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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